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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考场事故的内涵与特征
2018/4/21 13:39:50

    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场地处实际道路且考试频繁,加之考生操作生疏,因此,科目三考场事故可谓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一样小事故不断,较大事故屡常见。究竟科目三考场事故包含什么情况,有哪些特征。在此试图解析,以警示在此考试或练车的有关人员。

一、科目三考场事故的内涵

原本科目三考场是车管所专门用来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的场所。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科目三考场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有包括驾校、社会车辆在内的模拟考试训练功能。由于科目三考场使用的频繁性、道路环境的复杂性、交通行为的生疏性和使用者的多样性,因此,在涉及科目三考场事故时表现出相应的复杂。

在此,凡在科目三考场发生的一切各种事故的总和均称为科目三考场事故。

二、科目三考场事故的特征

科目三考场的特殊性,对应的事故有下几个特征:

1.道路交通事故特征

科目三考场一般为实际道路的一部分,因此科目三考场事故具有法律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征。由此,在科目三考场发生事故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2.行政许可作业特征

如果科目三考场事故是全部考试考试要素所为,而且驾考又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此,当科目三考场事故影响到许可过程时,该事故又具有行政许可特征。或者所发生的事故与考生的考试评判有因果关系,该考生的考试成绩将受到影响。

3.训练(生产)作业特征

如果科目三考场仅专属于车管所并专用,科目三考场事故也仅具有以上两个特征。但目前科目三考场并非上述所用,还有模拟训练等用途,故还有本特征。

按照法律规定,驾校科目三有专属于训练用的法定的实际道路。但在应试教育意识的作用下,驾校及教练员又经常性在科目三考场进行模拟考试训练。虽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具有非法性,但又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因此,科目三考场一旦发生事故,还具有驾校要素的训练(生产)作业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除此,还涉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

如果科目三考场允许驾校作训练用,那么驾校在科目三考场训练时发生的事故,将是场所合法下的训练(生产)作业事故。

4.其他特征

除了上述特征之外的其他特征都属于此类。例如,社会车辆非法培训。虽然严重非法,但又在目前实际客观存在。其非法性主要表现在训练的非法性(教练车,教练员,训练道路许可,训练经营许可等)和考场使用的非法性。由于其复杂性,由此发生的事故一般均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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